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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委员会保密规定
2018-10-26 16:4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使本院检委会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检委会议事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第五节审查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的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实施严格的保密规定,未经检察长同意不得查阅和复制检委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七条对检委会的决议,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检委会决议认真执行。

  第八条检委会委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不同意见要服从会议决定,对外维护检委会会议的权威。

  第九节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查办案材料中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字材料,均应按《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

  第十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情况,有关人员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