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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专业研究小组工作办法(试行)
2018-10-26 16:4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研究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切实提沛县院检察委员会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研究小组成员主要由本院具有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较强专业理论素养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能力的检察人员组成。

  专业研究小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律师以特邀成员身份参与小组活动。

  第三条 专业研究小组类别及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专业研究小组由组长1人、联络员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组长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检察长的要求和检察委员会决议,负责各专业研究小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专业研究小组的工作主要是为我院检察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咨询服务。各专业研究小组的具体职能是:

  (一)普通刑事案件研究小组,以研究多发性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性问题为主,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和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新型刑事案件研究小组,研究我省新型刑事犯罪案件批捕、起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性问题及预防、遏制对策,向检察委员会提出建议;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新型刑事案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民事行政检察专业研究小组,研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向检察委员会提出建议;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

  (四)法律政策研究小组,研究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其它相关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和落实到位的对策,及时形成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文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为检察委员会讨论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专业研究小组研究问题的来源主要是:

  (一)院检察长指令专业研究小组研究的;

  (二)院检察委员会指令专业研究小组研究的;

  (三)院各业务部门通过主管院领导或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专业研究小组研究的;

  (四)上级院检察委员会通过院研究室提请专业研究小组研究的;

  (五)专业研究小组自行确定的。

  第七条 需要专业研究小组研讨的问题,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外,由提请研究的部门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研究案件或事项申请表》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研究内容,送相应的专业研究小组研究。

  第八条 专业研究小组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研究小组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类(个)案研讨会,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

  专业研究小组召开会议、开展研讨论证咨询活动,应当制作会议或者活动记录、形成综合意见,并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专业研究小组每年应就所研究的成果向院检察委员会提交一份以上调研报告、法律政策咨询意见,或者关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建议性意见。院检察委员会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研究专业研究小组提交的相关报告、意见和建议,对于对全院检察工作开展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意见,适时转化为检察委员会决策。

  第十条 本院检察委员会拟讨论的议题,需要专业研究小组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研究小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院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专业研究小组每半年将活动情况小结报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就专业研究小组的活动情况进行通报,并向检察委员会专题报告专业研究小组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专业研究小组在开展研究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检察办案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内部研究情况和有关案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