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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应当构成累犯
2018-04-08 10:58:00  来源:

   已满十八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不构成累犯,理由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值得商榷。“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应当理解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只要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就可以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还必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换言之,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有些犯罪分子还要依法适用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所接受的社区矫正或者禁止令,就是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其缓刑考验期就应该认定为是犯罪分子服刑的期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只要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就应该认定成立累犯,从重处罚。

  认为缓刑犯不构成累犯的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中的“不再执行”,将“不再执行”理解为“不执行”。但这样的解释并不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再”的本义是相对于已有的“前一次”而言,因此,刑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不再执行”中的“再”只能指“重复或者又一次”的意思,“不再执行”即“不重复执行,不执行第二次”,显然,只有已经执行了一次,才存在执行第二次的问题,这就意味着缓刑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只是不再执行第二次,如果再执行第二次的话,那么,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或者禁止令就只能认定不是刑罚的执行,而这样的理解并不符合社区矫正或者禁止令的性质。因此,缓刑的执行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就是因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

  编辑:王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