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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物返还被害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
2018-04-08 11:01:00  来源:

  【案情】2015年1月某日晚,许某某通过爬窗进入某房间进行盗窃,被回家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后,许某某以捂嘴、拽按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因被害人周某某哭泣哀求,许某某当场将所抢现金归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评析】对本案中许某某构成入户抢劫没有分歧,但是犯罪形态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某采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抢劫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且所抢财物已经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是典型抢劫既遂。许某某返还财物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补救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某抢劫到周某某的财物后,没有立即离开周某某的家,财物仍然在周某某可控范围内,其犯罪并未既遂。许某某返还财物给周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笔者认为许某某返还财物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但不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许某某抢劫属于犯罪中止,但并不是因为许某某并未走出房间。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许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到钱后,只是将财物拿在手上,并未放入身上口袋,也并未转身和离开现场,其返还财物行为具有当场性、及时性,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应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如认定犯罪既遂,比被害人反抗抢回财物处罚更重,其罪责刑不相符,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以及道德情理的期待。认定许某某系犯罪中止,对鼓励放弃犯罪是一种正面引导,可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编辑:王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