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人资格要求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实践中,有时被害人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对这类案件提起刑事申诉时,对该类案件有无刑事被害人、消费者协会能否作为众多消费者的代表来提起刑事申诉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刑事申诉被害人的认定不能以刑事处理决定或者法院裁判中有无表述作为标准,而应以实际是否存在被害人作为认定标准。上述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申诉。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裁判重在对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认定,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刑事处理决定或者法院裁判中鲜有列明具体被害人,但不列明具体被害人不等于事实上不存在被害人。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刑事诉讼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不能简单以刑事处理决定或者法院裁判没有列明被害人而影响此类众多消费者被害人刑事申诉权的行使,侵害其刑事诉讼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刑事申诉人的主体资格要求,此类案件的相关申诉主体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那么,被害人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时,由谁来提起刑事申诉,是被害人本身还是其法定代理人?显而易见,如果由不特定众多消费者自身来提起申诉,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履行包括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等在内的公益性职责。因此,消费者协会作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组织,应该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申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