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市中级法院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实施办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明确,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针对上述人员,市国土局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向市法院开放系统管理权限,由市法院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录入与日常更新。
国土局在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实现所有登记业务自动扫描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在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后,系统自动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推送至法院。法院在收到国土局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后,48小时内向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不动产登记业务或查封相应的不动产。国土局48小时内未收到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可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进入审批流程,确保在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完成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