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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业精神诠释原理初探
2018-07-03 14:21:00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检察职业精神主要包括忠诚品格、为民宗旨、担当精神、公正理念、廉洁操守五个方面。实践中,如何理解检察职业精神,涉及检察职业精神的诠释。这种诠释不是主观任意判断,应有原理可循,符合逻辑推理的诠释。特别是当检察职业精神作为一种法哲学意义上的精神观念时,还要同时具有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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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检察职业精神诠释方法的动因 

  检察职业精神作为一种职业文化,其内涵和外延是抽象和模糊的,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出现时,检察职业精神所具有的影响力又是可感知的。文化除了通过个体或集体的行为来表现,更需借助诠释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没有诠释,检察职业精神就无法在现实中找到与之对应的行为。只有将定义与行为相结合,文化才能作为一种人文科学得以存续和发展。检察职业精神作为来源于检察工作的价值观念,实际上也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制定法的价值追求,有时甚至还能作为法源推动制定法的完善。因此,检察职业精神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与法学一般理论相契合,否则检察职业精神就会脱离司法需要,自然也就不能称之为一种法律职业文化。从这个角度看,检察职业精神的诠释需要研究诠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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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职业精神诠释方法的引入 

  诠释检察职业精神不等于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以法律规定为支点相比,诠释检察职业精神的难度实际上应高于解释法律。在诠释方法上,基于检察职业精神的固有体系和作用范围,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方法对其进行诠释。 

  (一)文义诠释

  所谓文义诠释,就是局限于某种文本,按照词语的字面含义和一般的文法、文理所作的诠释。在法学理论层面的文义诠释则注重通过解释去追寻立法的原意,如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排斥解释主体个性及立法意图并严格局限于法律文本,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探求针对个案的意蕴,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法律实践统一的首要的法律解释方法。①通过文义来诠释检察职业精神,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解释方法来理解,主要是汲取其中对于字义的解释方法,即普通含义规则和专门含义规则来进行文义诠释。当诠释检察职业精神时,其中普通含义规则是指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性使用的词语含义,专门含义规则是指如果词语是一种专门的术语,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普通用语,那么就要从专门含义的角度作出诠释。②举例来说,在诠释检察职业精神时,对于一些常用词汇的理解,如尊重、保障、利益、习惯等词语的理解,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诠释,尽量不带专业色彩,而诠释人权、权力、职责、法律监督等词语时,应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理解,诠释党员、廉政、群众等词语时,应从政治的角度来理解,不能简单地进行字面诠释,须符合对应专业领域的用语习惯和语境。

  (二)立场诠释

  与法律解释注重解释主体资格不同,诠释检察职业精神不仅要考虑其法的属性,还要考虑其文化属性。这就要求诠释时既不能破坏检察职业精神的传播和交流功能,也不能过于漂浮,要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了采用文义诠释的方法来诠释检察职业精神外,还可以从促进文化交流的角度,在承认文化表现多样性、多元化的前提下,考虑采取立场诠释的方法。所谓立场诠释就是基于文化交流的考虑,尊重主体的主观性,不严格限定各种主体的诠释资格,允许诠释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需要,对检察职业精神进行诠释。在立场诠释的过程中实现检察职业精神信念、意义和真实的有机统一。以检察官、法律工作者、社会公众三种基于不同立场的主体所作诠释为例。在诠释检察职业精神时,这三种类型的诠释主体之间的身份角色会根据不同的情境发生转化,有时为诠释主体,有时为被诠释主体,有时为旁观者,都会有传递、表达、倾诉的需要,都会有评价、理解、接受的需要。这种双边和多边关系使得检察官、法律工作者、社会公众所作的立场诠释必须首先基于各自立场,如基于职责要求、利益诉求等立场,然后在尊重对方诠释的前提下,反复交流和沟通,最后形成一种共享概念,完成对检察职业精神的诠释。

  (三)比较诠释

  比较诠释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方法论。人类在识别新生、陌生事物时通常都会采取这种方法,用已知事物与之进行比较,得出不同点,再进行归纳和诠释。相比于其他精神观念,检察职业精神目前还没有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和接受,通过比较诠释,可以让检察职业精神的诠释更有逻辑性,更易于推理。检察职业精神的比较诠释主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历史比较诠释,一种是学科比较诠释。所谓历史比较诠释,就是当人们面对经验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时,通过追寻过去的思想、立场、情境来得出现在的结论。但历史比较诠释并不是简单的还原回溯历史,而是借助历史积累的智慧解决现在的问题。通过回溯不同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评析重要历史人物,探寻目标的来源和发展历程,希望最终得出一定的结论。所谓学科比较诠释,主要是基于检察职业精神内涵的交叉性和复杂性。作为一种从属文化这一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检察职业精神的理解实际上与文化本身的理解息息相关,但文化由于学科知识的狭隘性、片面性,学术思想、政治倾向的不同以及民族语言表达方式的差异等原因,③在概念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至今也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概念。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职业精神的概念自然也会模糊,这既是检察职业精神需要诠释的动因,也是学科比较诠释能够得以运用的基础。学科比较诠释就是对检察职业精神体系中某一部分的定义,在参考其他学科所作诠释的前提下,通过辩证分析得出一定结论的方法。在操作时,采用哪种学科的诠释或综合哪些学科的诠释更为有效和权威,不仅考验诠释者的知识面,还考验诠释者能否对场合、受众、目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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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职业精神诠释方法的位阶 

  上文共列举了三种诠释方法,那么在诠释检察职业精神时如果三种诠释方法相互发生了结论性冲突,应以哪种诠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为准?这就涉及诠释方法位阶的明确问题。就三种诠释方法而言,文义诠释注重具体的文字、文本、文义,立场诠释注重各个主体之间在具体情境中的社会地位、职责要求,比较诠释注重宏观历史轨迹和人类学科融合。当文义诠释能够说明一个问题时,基本上不会用到立场诠释和比较诠释,三者基本上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微观到宏观的事物演化规律呈递进关系。因此,文义诠释的位阶一般要低于立场诠释和比较诠释。另外,立场诠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尊重个体认识;而比较诠释要求诠释者必须保持一种理性状态进行思考,同时强调证明是进行推演的前提,证明基础越好,推导出的结论就越能被接受,在结论上会较倾向于理性。人类的认知主要还是遵循先感性后理性的路线。因此,按照特殊性优于一般性的客观规律,检察职业精神诠释方法位阶应当是文义诠释<立场诠释<比较诠释。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位阶只是一种基于逻辑立论需要而推理出的结构,不可能要求人们严格机械地按照这种层次去逐级应用,位阶构建更多的实践意义体现在让诠释者的诠释更富有理性色彩,缩小诠释随意性的空间,或是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对方所作的诠释,而不是一种数学公式或物理定律。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