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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背景下法律政策研究室职能定位思考
2018-07-03 14:24:00  来源: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律政策研究室面临机构属性界定模糊、是否配备员额检察官、工作如何开展等难题。法律政策研究室各项职能兼具综合性和业务性,应保留原有职能,围绕办理请示案件工作展开。但与此同时,应明确围绕案件办理优化其检察职能体系,制定请示案件办理流程和绩效考评办法,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使各项职能关系更加紧密,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研究室职能定位
基本思路及各职能间的关联关系

  研究室各项职能兼具综合性和业务性,其他任何单纯的业务部门或综合部门都无法承担,因此,改革背景下研究室应保留原有职能,同时加入新的元素,进一步明确其业务机构的属性,使各项职能更加紧密,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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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室职能定位的基本思路 

  一是研究室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体可以分为检察业务机构、检察行政机构、检务管理机构。检察业务机构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内部承担侦查、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刑事执行等检察职能的部门;检察行政机构一般是指承担后勤保障、政工党务、纪检监察等行政事务工作的部门;检务管理机构则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辅助领导全面了解、掌握、管理本院、本地区检察工作的部门,帮助检察长分析、思考、研判各项检察工作。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研究室应当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帮助检察长对疑难案件进行审慎处理,提高检委会审议案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检察实践中存在的制约检察权行使的检察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问题,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深入论证,配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二是由研究室承办请示案件,强化其检察业务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6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可见,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具体案件,上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不能直接受理,下级检察院必须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后,以院名义正式提请上级检察院。而从程序合理性和司法严肃性角度出发,经过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应由上级检察院检委会或检察长作出答复,这也体现了对下级检察院检委会集体决议的尊重。据此,请示案件交由研究室(检委办)办理最为适宜。另外,请示案件多是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是检察实践问题和法学理论难题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典型案例和有待司法解释问题最集中的地方,由研究室办理可以发挥学理论证的优势,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全面的法学理论参考,提高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是研究室应适当配备员额检察官作为检察长办案的固定办案组。将研究室作为检察长办案的固定团队,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请示案件适合由检察长办理。由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必然是该地区重大、疑难、复杂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此类案件与请示案件存在交集。由研究室负责配合检察长办案,方便检察长及时掌握该院、该地区重大、敏感案件。第二,有利于保证检察长办案质量。研究室是检察院所在地区的检察理论研究高地,由研究室作为检察长的办案团队,能够为检察长办案提供有力的检察理论支撑。第三,有利于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地区检察办案。研究室可充分发挥其检察调研职能,梳理检察长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细节,以有效地指导全地区办案,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第四,有利于促进检察办案组织运行统一、规范。固定的检察长办案团队有利于成为该院、该地区办案组织模式的样板,给一般检察官办案组的运行做出表率,司法体制改革也急需这种示范作用的引领。因此,研究室员额检察官配备数量应综合考虑各检察院级别、全地区案件量与员额数量比例、请示案件数量和类别等因素来决定。

  四是由研究室全面审查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可见,检委办(研究室)对议题只负责程序审查。但其实早在本轮改革之前,各地就已经开始探索由检委办(研究室)承担起对上会案件的实体审查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察权逐步下放,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未来检察办案更多地由检察官独立完成,只有个别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法律适用存在很大争议的案件,才会被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从实践来看,尽管检委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议,但由于各位委员并没有亲历审查案件,有时在检委会民主集中制下形成的决议与检察官亲历办案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由检委办(研究室)承担对上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会议召开前,应由检委办(研究室)对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他未列明证据对案件结论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考量、整体把关,保证检委会对案件全面掌握,弥补检委会单纯审议提请审议内容的缺陷。

  五是各级职能设置的侧重应各不相同。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案件办理权限、与基层接触程度等存在区别,决定了四级检察机关研究室在职能设置上的侧重应有所不同。第一,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量逐级递增。检察理论研究高端人才、对检察工作整体情况的掌握、理论研究热点方向的把握等都集中于上级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必然表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第二,基础性工作逐级递减。理论研究永远脱离不了检察实践,只有深深扎根于实践的土壤之中,理论研究才能结出硕果。尽管理论研究的深度和高度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研究机构来完成,但大量基础性素材的收集、实践问题的汇总、典型案例的发掘等工作必须由各基层检察机关来完成。第三,各级刑事、民事专业人员配备比例有所区别。从研究内容来看,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于刑事检察业务,而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工作具有整体性、全面性,既包括刑事检察内容也包括民事、行政等其他检察业务内容,既有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也有程序上规范检察工作的内容,所以在研究室人员配备和内部机构设置上各级检察机关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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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室各项职能的关联关系 

  笔者设想,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研究室各项职能作用的发挥应围绕办理请示案件工作展开,且相互关联。首先,通过案管系统将请示案件分配给研究室办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一般请示案件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但理论界或上级检察院已经有明确或倾向性意见的,请示检察长后,研究室可以直接以该院名义作出答复意见;当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时,检察长作为办案人亲自办理该案;当案件争议较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认为需检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研究室可以利用另一个身份——检委办,直接形成议题提请检委会审议,此时无需再对议题另行审查。其次,案件办理完毕后,研究室应当对典型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及时进行总结、整理,提请检委会审议后,汇编成册供本院、本地区检察官学习使用,指导检察办案。再次,对办案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室应当进一步展开理论研究。深度剖析案件中包含的检察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并及时将这些问题转化为可以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充分发挥理论研究价值,提高司法战斗力。按照这种设计,各项职能的相互关联、呼应,可以保证研究室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

研究室职能定位
实现路径

  从研究室现状及研究室未来发展需要来看,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机制建设上都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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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围绕案件办理优化研究室检察职能体系 

  首先,根据研究室基本职能,全面规范研究室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研究室的案件办理职权,将研究室确定为检察长办案的固定团队。其次,围绕案件办理优化研究室检察职能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办案与研究室其他职能间的关联关系。明确检察长办案组的各员额检察官要以案件办理为基础,通过办案带领辅助人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案例分析、司法解释课题调研以及检委会议题审查等工作。再次,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梳理检察长办案组“办案+调研”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在履行职能中不断促进检察长办案组职能体系自我完善,成为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办案组的引领示范,随着检察队伍专业化、精英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建立全员调研的“大调研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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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请示案件办理流程和绩效考评办法 

  进一步完善责权清单,调整各类人员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权限,科学制定请示案件受理、分配规则,将检察长办案纳入到案管监控范围,对所办理案件的受理、审查、内部讨论、检察长审批、提请检委会讨论以及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公开等进行流程监控。注重请示案件办理与相关业务部门办案衔接,保证请示案件办理的正规化,切实维护上级检察院对全地区办案指导的规范性、有效性、权威性。科学计算请示案件、理论调研、案例分析等工作量,建立与一线办案工作相对合理的比例关系,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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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 

  一是全面规范案件请示范围,明确请示案件种类,以确保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案件受理范围,仅就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接受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请示案件,上级检察院不予受理。二是建立健全办案组内部案件办理流程。在明确检察长、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办案主体间协作配合机制,用制度保证团队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建立典型案例公示机制。认真梳理本年度检委会审议、研究室办理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和疑难复杂案例,汇编成册供该院、该地区检察官学习参考,同时为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的案例指导工作提供素材。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