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对判决、裁定的审查
第八十四条 检察官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及时进行审查,就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十五条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事实、罪名,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第八十六条 审查判决、裁定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实体审查重点在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程序审查重点在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不当限制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等错误诉讼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八十七条 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综合考虑错误情形、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适当选择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或提出抗诉等方式予以纠正。
对办案中发现的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指引。
检察官助理依据职权清单授权办理案件,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