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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第七章
2018-04-17 11:35:00  来源:

二审案件的审查

  第一节 审查方法 

  第七十条 对上诉和抗诉案件,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可以调取下级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抗诉、上诉意见与一审判决存在的分歧,抗诉、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四)抗诉、上诉中是否提出或者一审判决后是否出现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涉案财物处理是否妥当; 

  (七)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公正判决; 

  (八)一审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是否充分,有无不应当排除而排除或应当排除未排除的情形; 

  (九)案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出现的舆情、信访等情况。 

  对于死刑案件还应重点审查: 

  (一)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限制减刑或者终身监禁是否适当。 

  案卷材料审查完毕后,应根据案件和证据体系的特点,对案卷材料进行处理、分类,注重发现事实和证据的疑点、矛盾。 

  第七十一条 对一审裁判文书,重点审查起诉指控和一审裁判在事实、证据、罪名、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区别及理由。 

  对上诉状、抗诉书提出一审裁判的错误及理由,应从事实、证据、罪名、法律、量刑、程序等方面分析、归纳,分类列明。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一审达成和解的应当重点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 

  一审未达成和解,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和解愿望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 

  第七十三条 一审法院依照认罪认罚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第二节 复核和补充收集证据 

  第七十四条 审查二审案件,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 

  对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讯问应重点围绕审查发现的疑点和矛盾、听取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核实是否有新事实、新证据或新的量刑情节。原审被告人提出明确线索的,应当进行核查。 

  第七十五条 主罪主证复核,应当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开展下列工作: 

  (一)必要时询问证人或者到案发现场调查; 

  (二)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商请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必要时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三)必要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 

  (四)其他主罪主证复核工作。 

  第七十六条 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调取和完善的证据,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一审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应当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及时交侦查机关查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查证;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第七十七条 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自行补充收集证据: 

  (一)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依法排除后,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出无罪辩解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存在疑问的; 

  (三)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或者较大争议的案件中需要补充关键性言词证据,特别是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类证据的; 

  (四)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尚未完全达到补侦要求,且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五)其他需自行侦查的情形。 

  第三节 审查决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视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提出维持原判的建议; 

  (二)原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综合评判等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后维持原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建议改判的建议;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建议改判的意见,也可以提出建议发回重审的建议; 

  (五)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并已履行和解协议的,被害人表示谅解的,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六)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建议发回重审的建议; 

  (七)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建议发回重审的建议。 

  第七十九条 对于抗诉案件,应当视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全部或部分正确的,应当全部或部分支持抗诉; 

  (二)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提出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的意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