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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第六章
2018-04-17 11:35:00  来源:

出席一审法庭

  第一节 庭前会议 

  第五十四条 对案件管辖、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建议法院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参加庭前会议应当制作庭前会议预案,明确诉辩焦点;对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还应当制作庭前证据展示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庭前会议期间,检察官应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了解辩方有无新证据提供,有无对程序性问题、申请出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意见,并由书记员全面、规范记录。 

  第五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官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第五十八条 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围绕辩诉争议焦点积极作好证据补强、程序完善、修改出庭预案等工作。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五十九条 开庭前,出庭检察官应当熟悉案情,熟悉全案事实和证据体系,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等争议焦点,熟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对于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业人士等方法,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十条 除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外,检察官出庭应当制作出庭预案。普通程序案件的出庭预案应当包含讯问提纲(询问提纲)、举证及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 

  第六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根据案件情况,检察官可以主动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对拟申请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应了解其有无因作证而面临的人身、财产危险,并建议法院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拟申请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在庭前与其接触,充分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制作精细化的询问提纲,进行适当的出庭辅导,但不得干扰出庭人员如实作证。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人员通过模拟庭审对抗等方式预测诉辩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第三节 支持公诉 

  第六十三条 对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观点,检察官应当全面、合理、合法地予以回应。 

  对应由审判人员裁断的程序性问题,合议庭未及时裁断的,检察官可经法庭许可后提示裁断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程序性辩护观点的答辩应引用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避免出现“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等笼统表述。 

  第六十四条 庭审讯问、询问应采用一问一答方式。发问问题应层次分明并紧扣讯问、询问的目的,发问语言应当简短、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宏观或者缺乏针对性。 

  讯问、询问应合理运用追问、解释性反问等方式。讯问、询问完毕后可对回答的内容进行简要归纳说明。 

  第六十五条 交叉讯问、询问时,检察官对于辩方诱导性发问、侮辱或威胁性发问、获取意见性证言的发问等不当发问应当及时、适度提出异议。 

  对辩方发问内容与案情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检察官应及时建议法庭制止。 

  第六十六条 检察官应当紧紧围绕诉讼主张,合理分组出示证据,每组证据出示完毕后,应对证明内容进行必要的归纳小结。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 

  检察官可以采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辅助出示证据,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面广或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应当采用多媒体示证。 

  第六十七条 检察官应围绕控辩双方在事实与证据、定性与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与量刑建议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出庭意见。 

  需要进行法庭教育的,应注重语言技巧,强化释法说理和原因剖析,激发共鸣,避免空洞说教。 

  第六十八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官的指挥下围绕定罪、量刑进行。庭审辩论应坚持有理、有力、有节,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法庭辩论可以简化,应重点围绕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发表意见。 

  第六十九条 检察官应当树立“庭审定胜负”的理念,杜绝依赖法官“阅卷定案”的传统思维,认真听取辩方意见,直面争议,有针对、有重点地对争议问题予以答辩,不得回避。 

  检察官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应沉着冷静,善于运用经验法则予以驳斥,及时调整预案。当庭无法解决的,应果断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