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逐步落实,检律关系发展到新的阶段。前不久,由检察日报社、浙江省检察院联合主办,杭州市检察院承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讨会在杭州市召开,来自检察系统、律师界和理论界150余名与会代表围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新完善检律交流联系机制”“检律关系的杭州模式”“共同构建平等相待、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等议题展开广泛深入探讨。检律关系的理念更新与认识深化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官和律师之间顺畅交流、正常联系和良性互动,必须更新部分影响制约律师依法执业的思想观念。司法实践中的检律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还存在着互不认同、相互防范等现象。对此,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检察长冯新华提出,应认清检律关系新形势,充分认识到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进一步拓展检律双方良性互动平台;厘清检律关系认识误区,破除思想上人为对立化观念,破除实践中有意阻碍化现象,破除地位上感受差异化观念,强化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更新检律关系理念,树立尊重律师理念,树立诉讼公开观念,树立平等协作理念。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认为,检律双方在法律阶层内和社会评价上是荣辱与共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应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树立尊重检察官、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程序的观念,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司法公权与个人诉权之间的关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对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提出建议:要真理解,真正理解律师执业,保障司法人权;要真认同,真心认同律师执业,认识到律师和检察官在诉讼目标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要真落实,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落实到实处;要真监督,监督办理侵犯律师权利典型案件,提升律师执业信心,同时也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执业素质。
培养和树立规范、理性、文明司法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发展方向,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对此进行阐释:规范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手段和目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就要从规范入手,确保检察官依法办案、律师依法执业;理性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态度和标准,检律双方既要秉持不可恣意妄为的态度,也要把理性当作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标准;文明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核和标尺,检察官文明司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律师诉讼地位,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律师文明执业,应当支持检察官依法履职,为当事人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发挥好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桥梁作用,确保正义以最佳方式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认为,新型检律关系应包括新型、健康、良性互动三个要素。其中,新型是定位,健康是基本要求和目标,良性互动是贯彻和实现之途径,三者是一个整体,有机统一,不能偏废。在新的形势下,应抓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机,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检律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的转型,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提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以规范性、协作性、互动性作为新型检律关系的关键词,是一次富有成效的创新。
培养和树立职业共同体理念、平等相待理念和诉讼公开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关键。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检察长郭玉峰看来,职业共同体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理性基础;平等相待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要义;诉讼公开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保障。浙江省临安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高认为,构建平等检律关系关键是树立平等的价值理念,即检察官和律师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者。两者刑事诉讼价值追求平等,检察官和律师承担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责,不能有所偏颇,尤其是检察官不能一味地追求有罪判决。福建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吴金喜提出,检律双方应消除抵触心理和思想障碍,把“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的理念内化于心,应增强职业认同,认识到律师与检察官虽然在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上不同,但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都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推进新型检律关系构建,还需要从职业属性、伦理价值等方面对检律关系进行理性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提出应从四个维度深化对新型检律关系的认识:第一,从诉讼职能上看,检律关系是控诉和辩护的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能,互相尊重,理性对抗。第二,从诉讼目的上看,检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的协调平衡关系,双方要理性对待对方的根本立场。第三,从权责属性上看,检律关系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检律双方要互相敬畏,平等相待。第四,从诉讼推进上看,检律关系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双方在合作中还要相互监督。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律师李永红对检律关系进行深入解读:从职业属性来看,控辩职能相互对抗,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职能虽依法对抗,情绪不可对立。从职业伦理来看,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负责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律师不得妨害作证;检察官是国家追诉权的代言人,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律师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其辩护代理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从职业技能来看,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和行使辩护职能的律师,都必须以理、以法服人。
推进新型检律关系构建,保障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提出,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基础。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须执行法律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保障其诉讼权利实现也是司法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端正态度,各项规范和措施就能落实到个案办理中,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为权利实现提供规范保障;二是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为权利实现提供切实的机制保障;三是主动、积极地听取律师意见,改进工作上的薄弱环节。未来应当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培训机制。
检律互动的机制创新与模式探索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检律交流平台,创新检律互动机制,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作出积极努力,一些检察院还探索出检律互动新型模式,其经验和成效值得肯定。
(一)多措并举,创新检律互动平台机制
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建立检律互动长效机制。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媛对此提出构想:一是以健全机制为抓手,促进检律互动的精细化发展,确保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及时、全面覆盖到检察工作各环节,让律师在参与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二是以平台优化为依托,推动检律互动的信息化升级,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提升服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水平。三是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实现检律互动的最大化价值,共同捍卫法治尊严。四是以良性互动为目标,建立检律沟通常态化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建议,探索合作式诉讼模式,充分发挥律师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提高诉讼效率;搭建良性互动平台,在个案中主动、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营造和谐检律氛围;切实加强管理,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平提出,在新型检律关系构建中,要探索检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检察工作以及检律关系进行总结通报,促使检律关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下健康发展、良性互动。
增强服务意识,搭建检律互动交流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出,应注重在硬件和软件方面打造律师接待服务平台、检律交流互动平台、律师投诉受理平台等多层次服务平台,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有力支撑。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海波强调,应增强服务意识,搭建“连心”平台,推动建立良好互动的检律关系;搭建“暖心”平台,建立彼此尊重的检律关系;搭建“阳光”平台,建立相互促进的检律关系。通过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等权益,强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制约,让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加大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避免违反执业操守行为发生,促使双方共同进步、共同提高。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对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支持保障条件提出思考。建议制定接待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工作设施,打牢服务基础;推行网上预约,提高服务效率。
构建检律互动长效机制需要检察官、律师共同努力。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方顺才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质就是要求每位检察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机制构建上,一是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以便于遵循操作;二是加强硬件、软件建设,使律师执业权利得以充分行使;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四是加强相互监督,保障律师权利规范行使和落到实处。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提出,律师可以和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辩论比赛、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活动,对于提升双方业务技能有很大帮助。
(二)立足实践,探索检律互动新模式
具有杭州特色的新型检律互动模式已初见成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对相关经验进行总结:首先,突出规范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新机制。其次,突出立体化,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格局。例如,由“难”到“易”,全力破解会见难题;由“被动”到“主动”,全面听取律师意见;由“分散”到“连贯”,全程留痕律师参与情况;由“线下”到“线上”,全方位提供服务。再次,突出常态化,构建检律良性互动新形态。检律双方既要有“交锋”,更要讲“合作”,如主动征求律师意见,认真办理律师建议、提案,加强业务交流,拓展律师参与检察环节相关工作渠道。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金芳提出以理念转变为先导、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核心、以合作共赢为基础、以规范司法为目标的工作模式,即聚焦理念革新,“精准定位”明确工作导向;紧扣办案实践,“强化保障”助推司法公正;着眼互信共赢,“亲上加清”构筑良性互动。
以“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为依托建设律师接待窗口,开通“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方便律师预约、查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森红介绍了本地经验:在保障律师程序性权利方面,面向律师免费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刻录服务。在保障律师实体性权利方面,严格把握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范围,保障律师会见权,对审查逮捕案件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同时,在广泛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五表一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
推出案件程序性信息自动推送系统,保障律师知情权。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波均介绍说,该系统通过梳理主要检察业务类型,将程序性信息推送设置为案管、侦监、公诉、控申、未检、民行等应用场景板块,每个板块根据业务程序流程设置相应程序节点。案件进入系统后分流给办案人员,只要办案人员进入相应程序,系统预设的或者办案人员自行设定的信息就会自动推送到律师的手机,推送信息的内容、时间、对象等将被系统后台全程电子留痕。
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的全程保障
由于检律关系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体现,探讨在检察环节如何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对于推动新型检律关系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桃荣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路径:一是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二是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三是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四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五是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构建更加符合侦查规律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新型检律关系,要求建立健全将保障律师会见权纳入侦查监督职责和程序的工作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勇提出由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保障律师会见权进行监督,将之纳入监督工作职责和必经程序,突出外部化、程序化和刚性化监督原则。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检察长余国利认为,应围绕对律师诉讼程序权力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开展工作。在对律师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方面,应构建一个相对平等的工作关系。而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科副科长冯佳斌提出,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等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检察官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信息交流机制有原则性规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应设置必要程序以保障检察官和律师有效开展证据信息交流工作。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检察长夏涛对构建控辩证据信息交流模式作出探讨,建议发挥律师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的释法功能,探索建立检律非法证据排除的衔接制度,构建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衔接制度。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检察长钱铖认为,应以抓住起诉决定前后时间节点为重点,建立检律互动渠道。在辩护律师采取有罪辩护的情况下就定罪量刑等问题求同存异,提高庭审效率;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防止非法证据流入后续司法程序。
针对公诉阶段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面临的挑战和实践,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祥提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共同责任,应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推进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提高检察人员自身素质,增强控诉能力;建设律师与检察官之间良性的互动平台,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虽然庭审阶段检律对抗色彩浓厚,但是从整个审判阶段的宏观视角来看,对抗却非检律关系的主旋律。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胡森指出,辩护律师在多数刑事案件中对于检方指控的定罪量刑意见并无多大异议,双方之间并非仅存在对抗关系,而是共同努力让被告人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罚。同时,庭前会议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检律双方就案件的部分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也让双方有了协商的空间。此阶段,检律关系表面上是诉辩对抗,实质上也是协商关系。
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对象具有特殊性,此阶段检律关系与其他诉讼阶段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国平对此提出五个方面的思考:一是须遵循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原则;二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三是律师应当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法律监督工作,自觉遵守司法程序和保密规定;四是派驻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相互监督;五是加强职业交流。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具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帮教考察及预防再犯等多重目标,探索该特别程序下的新型检律关系成为检察官和律师共同关注的话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张鸣以合作与共赢理念为指导,探讨优化检律关系的路径。建议构建律师相互监督新机制;明确法律援助律师资格,细化权利义务;委托律师辅助开展社会调查;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