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前了解案情、熟悉相关证据,防止关键性证据灭失,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近日,沛县院侦查监督科依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和责任事故调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率先制定《职权介入通知书》,引导完善《提前介入邀请函》,细化规范《派员介入登记表》,通过“一书、一函、一表”切实提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质效。
一是依托“一书”明确了主动介入的案件范围。
依职权主动介入的案件主要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省公安厅、公安部挂牌的督办案件、在县域内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容易诱发网络舆论等自媒体炒作的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增强风险研判意识,在知情后,无论侦查机关邀请与否,均应依职权依法主动提前介入,由侦查监督科科室负责人在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同意后至内勤处填写《职权介入通知书》,经审批后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在听取案情介绍后,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侦查方案,设立证据标准,并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证据的可操作性建议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制定出详细的取证方案,为案件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提供保障。
二是依托“一函”完善了提前介入的程序路径。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异地取证困难的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在立案前后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将《提前介入邀请函》及时送至检察机关。较之于以往,该“函”有较大改变,一是建议 “函”的内容上要增设完善,在原有的邀请时间、参会地点的基础上,建议侦查机关增设“简要案情”一览,同时附相关现场勘查、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目击证人等主要证据复印件。二是建议送达路径上要文来文往,之前的邀请函系办案单位直接送给侦查监督科室负责人,甚至只是电话联系,不够规范,建议两家建立专门的联络人员,侦查机关设在法制部门,检察机关设在案件管理部门,除情况紧急外,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法制部门的邀请函后,及时送至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派员提前介入。三是建议整个过程全程留痕。检察机关建立台账制度,在收到《提前介入邀请函》后,内勤除了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及时录入外,还要建立一个纸质台账,及时登记提前介入的时间、承办人、介入效果、介入后续侦查等情况,便于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专人受理、办理。
三是依托“一表”细化了提前介入活动的具体开展。
沛县院对近几年提前介入涉及的案件罪名进行了梳理,先后制定出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十余个重特大案件的证据参考标准。依法开展提前介入时,在填写《派员提前介入登记表》的基础上,由科室内勤结合个案,分发涉案证据参考标准便于介入侦查时就案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发表建议意见。在介入方式上,除听取侦查机关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外,改变以听取汇报、单纯卷宗审查的办案方式,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必要时至案发现场亲身感受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空间,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介入时不光对关键性证据收集提出取证意见还要对逮捕必要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证据收集提出建议,实现提前介入工作的无盲区,全覆盖。同时对在介入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的或者严重违反司法公正、法定程序的,及时在《派员提前介入登记表》中如实记录,便于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