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想吸食毒品便找到王某,王某便帮其联系了李某,并与李某通过电话商谈了价格,后告知张某。王某带着张某来到李某的住处,张某向王某的微信转账1000元,王某当场转账给李某,李某再将2克冰毒交给张某。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商谈价格、经手毒资,系独立的向张某贩卖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的行为,由于为买家也就是张某居间介绍,张某是为自己吸毒购买,那么只能构成共同非法持有的行为,由于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因此王某的行为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如下:
“居间介绍”是一种牵线搭桥的行为,一般不会增加毒品流通的环节,不转售持有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等帮助,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主体,在居间介绍中最后交易的主体仍然是买毒者和卖毒者。
本案中,张某想吸食毒品找到王某,王某将其带至李某处,王某是一种牵线搭桥带张某前去交易的情况,由于张某也在现场,交易的主体显然是张某和李某,王某虽然事前帮助询问价格并当场通过微信收钱、转交,但这些行为都不能单独评价为是一种贩卖行为,而是服务于张某,帮助张某完成交易,是一种居间介绍的行为。从现有证据看张某为了自吸而购买毒品2克,所以张某和王某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有证据证实张某为贩卖而购买,而王某亦明知,那么王某则构成张某贩卖毒品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