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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行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2018-11-09 11: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李某受邀参加同村张某的婚礼。在婚礼举行过程中,李某进婚房搬凳子,看到梳妆盒里有个金手链,见四下无人,便趁机将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500元。

  【评析】

  关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进入他人室内盗窃,构成入户盗窃,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有入户盗窃的形式,但不符合入户盗窃的本质构成要件,应按一般盗窃处理,因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入户的行为、目的不具有非法性。“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盗窃。本案中,张某的婚房应当认定为“户”,但其进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就值得商榷。李某和张某是同村好友,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平时串门入户已成为生活常态。特别是结婚当天,帮忙布置婚房等习俗导致人员进出频率更高。李某进入婚房的行为是受到张某默认同意的,客观上并不违背张某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李某进入张某婚房的行为、目的不具有非法的特征。

  其次,李某的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不具有统一性。入户盗窃是“入户”和“盗窃”两个行为的结合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整体。入户的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盗窃犯罪目的。本案中,李某进入婚房中搬凳子,进入婚房之前没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在看到金手链后临时起意,盗窃行为不是入户的目的,入户不是盗窃的手段,两者是割裂的两个过程。因此不能将两者简单的联系在一起,仅仅依据表面形式认定李某为“入户盗窃”。

  第三,立法本意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李某受邀参加张某婚礼,进入婚房的方式、目的是合法的,不存在对张某住宅安宁权的侵犯;李某临时起意进行盗窃,并且大家相互熟识,婚礼现场人员众多,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将李某行为不认定为“入户盗窃”更符合立法本意的要求。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