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刘某等人经商量,准备将被害人张某带至营业厅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后因手续不全未果。随即梁某、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骗至理发店,并强迫张某打下一张3万元的借条。当晚梁某等人将张某拘禁在酒店房间内。后梁某等人以要求张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带至某网吧二楼,对其再次殴打、胁迫,强制要求张某向该网吧负责人孙某借款6000元,后将6000元分赃。随后梁某等人持续将被害人张某拘禁至扬州,欲再强迫其办手机分期付款业务及向他人借取高利贷,被害人张某趁机逃跑。后被害人张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与暴力威胁等精神刺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评析】
对于梁某等人行为的认定,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两个“当场”,两罪都是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同时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或策划,暴力强度较大,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本案中梁某等人虽然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但其暴力程度并未达到使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程度,也未造成被害人明显的外伤,故不认定为抢劫罪。第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争强逞能,虽然也存在强拿硬要行为,但这种行为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其暴力敛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本案中梁某等人主要目的是索取财物。故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第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适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索取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