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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玩具又惹祸牙签弩射伤眼睛
2019-06-18 09:42:00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张洁

  小学生江江在自家小区门口的超市里买了个危险玩具牙签弩,并带到了学校,结果不小心射伤了同学强强的眼睛。强强及父母将江江一家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官调解,江江的父母及学校共同赔偿强强各项损失7万余元。

  据法官介绍,2017年6月19日17时左右,江江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学班级内玩耍时,不慎用手中的牙签弩射伤同学强强的右眼。后强强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就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屈光不正,右眼眼内炎”。经司法鉴定,其右眼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后,江江的父母给强强垫付了全部医药费。

  随后,警方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出售牙签弩给江江的超市负责人郭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后来,强强的父母和江江一家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到了法院。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江父母、乌鲁木齐市某小学于2018年9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强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眼镜配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其中江江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危险物品严禁入校园应加强管控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此案江江与强强均系乌鲁木齐市某小学的学生,作为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江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将危险物品牙签弩带入学校教室,在玩耍期间致强强右眼受伤,江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被告属未成年人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事件系在学校教室内且在老师准备组织学生放学期间发生的,江江将危险物品牙签弩带入教室玩耍,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学校对此行为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鉴于学校在本次事件中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亦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孩子们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可以说校园是他们学习、成长的地方,也是他们青春记忆最纯净的载体。希望每个孩子都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健全的人格、做一个文明的学生。作为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律知识、防范意识教育,定期聘请一些法律界人士到学校开展法治讲座,有效预防并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