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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应当如何定性?
2019-06-18 09:4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徐嘉嘉 赵 青

  【案情】犯罪嫌疑人向威、罗东、唐汇菊等三十余人从犯罪嫌疑人陈敏处以300多元的价格购得高仿苹果8plus手机(外观相似,性能低劣),以500多元的价格购得高仿苹果X手机后,在国内各地的路边将该高仿手机冒充真机向路人出售。

  【评析】对于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观点二认为,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观点三认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理由如下:

  从主观故意看,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以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而不是以买卖盈利为目的,不具有交易意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以“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与被害人交谈中称手机为正品,是自用、盗窃的赃物或者捡来的,并向被害人展示手机串号查询结果或者演示接听拨打电话等功能,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其真实目的不是卖手机,不具有交易意图。

  从侵犯客体看,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行为不会对同类商品的正常经营流通造成扰乱,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即单一客体,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犯罪嫌疑人以高仿苹果手机冒充真机出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的“以次充好”的情形,同时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本案30余名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最低几千元,最高一万多元,因此对其适用诈骗罪的处罚更重,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