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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9-06-18 09:5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孙永上

  【案情】

  王某回家途中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均未受伤,后民警赶到及时制止二人。王某回家后告诉其丈夫刘某此事,声称此事错在对方。刘某为帮妻子出气,纠结彭某、谢某、周某等人来到张某家中,对张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及其家人共4人轻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按故意伤害罪定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要判断刘某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首先要准确把握以下三点:

  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对公共秩序的规定。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可以涵盖到人数较少的隐蔽空间,例如KTV、酒店的包间等场所,但不应作过度的扩大解释,如果将私人住宅纳入公共秩序的场所,则完全违背了立法本意。法理中公与私是互斥的概念,把私人住宅纳入公共秩序的保护范围明显不合理。因此,本案中发生殴斗的地点是张某家中,属于私人住宅场所,刘某等人的行为不应理解为破坏公共秩序。

  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对斗殴的解释。笔者认为,斗殴是双方或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应有互殴的故意,如果只有单方具有斗殴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来认定。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人身权利。当一方聚集3人以上殴打被害人时,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人身权利,其次是公共秩序。因此,本案中刘某等人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对张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侵犯的主要是人身权利,应当按故意伤害罪认定。

  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的行为动机。本案中,刘某等人并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流氓动机,其主观上是认为妻子王某受人欺负,通过人身伤害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达到心理平衡,应当按故意伤害定性更为准确。

  综上,本案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