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在某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上欲取款时,发现上一名取款人石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且该银行卡尚属于输入密码的状态,张某遂直接按键选择取款金额,从石某某的卡中提取现金5000元。
【评析】
一、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张某虽然恰巧碰到了一张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但在他进行取款5000元的操作时,仍然是通过ATM机向银行终端发送请求,这时银行终端必须将请求与持卡人的账号进行匹配。张某此时向ATM机发出的请求实质上以卡主石某的名义发出的,因此整个取款行为是以冒用石某的账号身份为大前提的。试想,如果石某的卡上余额不足5000元钱,即便此时张某在根本不需要密码的验证的情况下输入了取款5000元的请求,ATM机仍然不会交付给他5000元钱。
由此可见,只要弄清楚了ATM机是怎么让钱进入拾卡人的手里的原理之后,就不会再纠结不输密码的取款行为是否存在冒用。不管是不是持卡人本人的操作,按键取款都必定是在持卡人的名义下进行的,故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不论是否输入密码,都应当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