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刘宇星
2017年5月,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在江西省新余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胡某共发生医药费9.5万余元,但其仅支付了4.5万余元,医院考虑胡某当时病情危重,且胡某及家属保证一定会交纳所欠的医药费,因此,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胡某予以积极治疗。
不过,胡某出院后仍拖欠医疗费5万余元,且经医院反复催交,仍拒不支付。为此,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拖欠的相关医疗费用。对此,胡某辩称,他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后住院医疗,该医疗费用医院应向肇事方追缴,如果肇事方不支付,则应由医保支付。对于胡某的解释,审理此案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并不认可,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胡某支付拖欠医疗费及利息5.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由于胡某是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不符合医保支付政策。在病人病情危重和欠费的情况下,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患者予以积极治疗,这种医风医德精神值得称赞和弘扬;对胡某治愈后以种种理由不交纳医疗费的行为应受到遣责。胡某因拖欠医疗费造成的利息,属于胡某违约所致,应予承担。
胡某认为医院应向肇事者索要相关医药费,殊不知这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肇事者与患者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患者支付医疗费后,可以再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而不是由医院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