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杨丽容罗康
2017年6月15日,某房屋中介公司、购房者唐某、房主熊某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购买熊某所有的房屋,并在合同签订当日,由唐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合同签订当天,唐某支付了一部分服务费,但剩下的费用却一直没有支付。中介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支付剩余的报酬和违约金。
庭审中,唐某表示,中介公司当初承诺这套房屋带有某“名校”的入学指标,但是买房后才发现,实际上并没有该校入学指标,所以不应支付剩余报酬。但对于这个说法,唐某却拿不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未将“学区房”相关条款写入合同,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此确有约定,购房者最终败诉。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学区房”相关条款,唐某也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相应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购买“学区房”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提前向相应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真实情况;二是将“学区房”条款写进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如因开发商、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等,防止因卖方的虚假宣传、陈述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