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沛县院:召开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
2020-08-18 11:2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院召开赵某某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和解)听证会。非法狩猎罪五被告赵某某、岑某华、岑某林、岑某书、岑某兴到达现场参加听证。沛县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宜华主持听证,邀请沛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陈桂琴(沛县实验小学教师)、市人大代表杨体彬(江苏新格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人民监督员许西峰(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人民监督员张文华(沛县工商联主席)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该非法狩猎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沛县公安局的侦查员,第六检察部及其他部门等干警6人参加旁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听证在张宜华副检察长的主持下依程序进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沛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办案组简要介绍本案 诉讼过程和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2019年12月6日8时许,赵某某同岑某兴、岑某林、岑某书、岑某华等人,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啤酒厂东空地里,使用三张黑色尼龙网并排立在地上组成网墙的方式,非法狩猎41只野生鸟类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等人捕获的野生鸟种类为“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系国家“三有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赵某某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被告赵某某等应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23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赵某某、岑某华、岑某林、岑某书、岑某兴进行了答辩,认为其不该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破坏生态环境,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时请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公证员考虑其具体情况和条件予以减少:一、五被告系贵州贫困山区人员,无收入来源;二、在沛县建筑工地打工,收入微薄;三、五人中1人残疾,1人是孤儿,另3人是贫困户;四、五被告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赵某某等五人当场起立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听证员们对各方进行提问,充分了解本案的情况。然后到评议室进行闭门评议,经听证员们充分评议,人民监督员张文华代表听证员宣布评议结果:建议对赵某某等五人减少赔偿数额并建议赔偿数额定为2000元。主持人最后宣布:沛县人民检察院将综合听证情况、案件全部事实证据情况,最终作出决定。

  赵某某等五名被告感谢沛县检察院举办听证展现的公正公开公平及有温暖司法,听证会取得完满的社会效果。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