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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丨职工隐婚入职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018-10-22 10:2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6年2月初,李某参加某投资公司策划岗位招聘,为了能入选,李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了“否”,并签字确认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随后,经过面试,李某顺利入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2017年4月,李某怀孕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需住院治疗,便向公司请假10天。某投资公司认为李某入职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于2017年4月22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评析】

  关于某投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隐瞒已婚事实,属于欺诈,某投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但并不构成欺诈,某投资公司并不因此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某投资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违法,首先要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

  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策划岗位用工条件为“未婚”。李某的婚姻状况并非策划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要求,亦非履职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李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李某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导致某投资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五项规定。因此,某投资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