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7日,孔某某因欠钱要账之事与王某甲发生口角,至15时30分,孔某某邀集的吴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五人,与王某甲邀集的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沛县某镇农行对过路上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甲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躯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该案七名犯罪嫌疑人均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讯问,均无精神疾病迹象。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孔某某在纠集斗殴的过程中,踢打王某甲的脸部至鼻部轻伤二级,是属首要分子,张某某打王某甲、王某已属于积极参加者。
犯罪嫌疑人遇事选择纠集斗殴的方式解决问题,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参与者明知去打架仍然前往,并积极参与斗殴,该案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申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