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给李某甲打电话说要到她家住两天,到家后他说是因为打架斗殴,在李某甲家躲一阵子,李某甲很生气,也没多问,就让他住在家里住下了。
后来,李某乙就说他在某村跟孙某某混,跟着干城管,说打架是因为争工地,他没去。李某甲问他都跟着干什么了,他说他主要是在市场上收费,还在网上搜的江苏论坛让李某甲看,李某甲记得上面有孙某某黑社会打人住院的事、有逼得人家喝药的事。
就这样李某乙躲了有50余天,到后来李某甲公公、婆婆到家里来了,李某乙躲在屋里不敢出来怕被看到。这时他就提出来要从李某甲家走,李某甲拦不住就让他走了。
李某甲明知其弟弟李某乙(已判刑)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在徐州市铜山区某地为李某乙提供地点躲避50余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以案释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示】血浓于水不难理解,但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能是将危险置于自己身上,却依然不能给你所包庇的人减轻任何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