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工作难找,父母为孩子的工作问题也是操碎了心,为了能给孩子找到好工作,想到走捷径、投机取巧,往往这个时候也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2017年1月份,姚某到沛县公安局报案称徐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安排其女儿进沛县人民法院事业编文员为诱,骗取其人民币七万元。
经侦查发现,2015年6月份,孙某在经营徐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明知无能力为姚某女儿安排沛县法院省编可查事业编文员职务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受害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姚某八万元定金。在不能履行协议,受害人多次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仅退款一万元,后多次推脱,并没有接受受害人钱款为由直接拒绝退款。
案发后,经审查查明孙某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委托协议,只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是其诈骗的手段,其骗取的定金也没有入公司的帐目,而是由其自己支配使用,不属于单位行为,而是其个人的诈骗行为。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2018年8月1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