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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改头换面的“牛肉”
2019-01-11 15:4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在中国,有这样一句俗语:“民以食为天”。守护住餐桌上的食物,就守护住了人民群众的一片天。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因为利润的存在,所以就诞生了这样一种群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成为了他们获取利益的绊脚石,为了获取利益,他们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往往添加人类不能食用的添加剂、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药物,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2017 年9 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某市场,大量从山东德州、河北保定等处低价购买马肉,从山东滕州(身份信息暂不详)处低价购买未经任何相关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经在江苏徐州沛县**镇****加工后,通过江苏徐州沛县沛城镇**的摊位进行销售。从中牟利,冒充牛肉、驴肉向外销售的马肉价值五万余元,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价值八万余元。

  大量未经国家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流入到人民群众的餐桌,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生产假冒伪劣的牛肉、牛副的同时,给周边的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污染,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