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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错再错
2019-01-23 16:13: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9日,陈某某到大屯分局绣绮园派出所报警称:商店的门锁眼被人用铁钉堵了。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对陈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并受理了行政案件查处。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有作案嫌疑。2016年11月30日,大屯分局依法对赵某某进行传唤。经询问赵某某,赵某某承认其与陈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从而被陈某某诉讼至沛县人民法院,赵某某怀恨在心,于是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多次用小木棍和小铁钉堵塞陈某某经营的商店卷帘门的锁眼。2016年12月1日该局依法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