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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圈广告勿轻信 转账更需谨慎!
2019-01-24 09:03: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春天,蒋某某一个朋友刘某告诉他做二手车生意比较挣钱,到去年10月份的时候他告诉蒋某某说他挣了14万,建议蒋某某也做二手车生意,蒋某某当时在上班,就没有去。

  到2017年3月份左右,蒋某某不仅失业还被别人骗了钱,就想去做二手车生意。刚开始做的时候有什么不懂的就问刘某,有时候去上海跟一个外号叫“胖子”的男子等一行人学做二手车生意。慢慢地蒋某某就明白了不用有车,只要发广告骗取订金即可,蒋某某感觉自己也能做。

  接着蒋某某就着手操办诈骗使用的银行卡、手机卡,蒋某某在一个QQ 群内发了需要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的消息,当时是王某看见蒋某某发布消息,和蒋某某联系并卖给他银行卡。蒋某某认真把网页、微信发布的出售二手车消息美化了一番,蒋某某还专门注册了一个微信号。蒋某某使用诈骗的手机号码经常换掉,但是注册的微信一直没有变。一旦有人联系蒋某某购买二手车,蒋某某也电话联系,车辆的基本信息蒋某某都发在朋友圈内的,客户看好以后蒋某某就让他交定金,有的再让他们交几千块钱托运费,如果他们要看车,蒋某某就把这个客户拉黑,他也就联系不上蒋某某,蒋某某骗人使用的这个手机卡也就不用了,蒋某某就这样半年时间一共骗了大约十几万。

  蒋某某发布过“办理驾驶证,科目包过”的信息,也发过包过办理驾驶证信息等。蒋某某都是事先准备好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转账的钱提到银行卡上,然后在ATM 机上提现。他用过的银行卡也就不再用了,蒋某某经常在王某那里购买银行卡和手机卡,公安机关查的时候,他也找过其他人买银行卡,骗过客户以后就扔掉再王某那里购买。蒋某某骗的钱大多玩游戏花掉了,有的交房租和给家人零花。

  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蒋某某先后8次骗取王某甲、丁某某、田某某等人民币共计十三万余元,赃款被其用于家庭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判决,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涉案赃款十三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示】微信朋友圈现在不止有微商、广告宣传,也充斥着大量诈骗信息,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应该尽量相信正版渠道来的货源,不贪图便宜与方便。正规化的购买方式,可靠性也越高。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