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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弄虚作假很简单?违法道路越走越远
2019-01-23 17:18: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丙和戴某某是一个村的,戴某某之前在上海当厨师,因为压力大,戴某某不想在上海呆了,戴某某知道刘某丙做生意,便跟着刘某丙干活了。起先刘某丙让戴某某去物流送货,包吃喝住,4000元一个月。戴某某主要是送投影仪到物流站。刘某乙负责报账,刘某甲负责具体的东西,戴某某只送货。过了一段时间后,戴某某就开始更改投影仪里的数据。

  他们从去年4月底在北京一直在生产销售这种假的投影仪,直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听说北京有和他们一样干这种生产销售假的投影仪的人被抓了,还有那边房子因为棚户区改造,要拆,戴某某他们就连人带设备都搬到南京来了。

  这个用低端投影仪改高端投影仪的活,就是刘某丙在外购买了某种品牌的低档投影仪,然后由戴某某将投影仪内的电子数据变更为该品牌的高档的投影仪的数据,当做高档的投影仪销售,刘某甲主要印制标签,贴标签,刘某乙主要拆箱、打包,拆组装机器等活,他们两人干不了改程序的活,还有,需要怎么改,都是刘某丙把信息发给刘某甲,接着让戴某某再根据这个信息来改机器,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发给客户。

  戴某某跟程某干的时候在淘宝网上注册了8 个网店店铺,戴某某主要经营索尼公松下、爱普生、明基牌的投影仪,戴某某也卖正品,也卖水货。程某将利润都写在本子土。卖出去的货全国各地都有。

  就这样,2016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南京市某地租住的房屋内,以低档次爱普生、明基等品牌投影仪冒充高档次品牌投影仪,帮助刘某丙向王某甲、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左右。案发后,在南京市某地其租住的房屋内,依法扣押80多台台已由低端改装成高端的上述品牌投影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多万元。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涉案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0多万元。

  戴某某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

  2018年七月,沛县人民法院对戴某某做出判决:

  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以案释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伍拾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警示】哪有不累人的工作,既然都知道和他们一样做投影仪的被抓了,戴某某仍没有及时停止触犯法律的行为。每个公民都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踏进别人给你设置的触犯法律的陷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