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幸福生活不是偷来的
2019-02-28 11:09: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中旬某日晚上,陈某某和女友因为钱的事吵架,之后陈某某就从租的房屋里面出来了,在沛县街上溜达,到了大约到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钟的样子,陈某某就溜到了沛县某新村的一户人家,大门朝南,在大门的东边有一个小窗户,陈某某就攀着这个窗户爬到了这家的住房的二楼,从二楼到了一楼东边的卧室里面,当时卧室的床上还睡着人,陈某某拿走了卧室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然后又溜到客厅在一个黑色包里拿走了一盒大苏香烟。

  陈某某从这家出来后到沛县某小区西门的冰*网吧去上网,在早上八、九点多钟的样子,陈某某在网吧睡着了,公安机关在网吧找到了陈某某,把陈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当时陈某某偷的这部手机还在陈某某身上,偷的大苏香烟被陈某某吸了。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到沛县某道办事处*庄新村、***新村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人民币、手机等财物,盗窃作案4起,合计人民币2000多元。

  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3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 年3月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假释裁定,执行剩余刑期,决定执行三年二个月,2016年3月刑满释放。

  此次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没有一份正当的工作,处对象的时候,怎么可能会没有矛盾,更何况还是盗窃惯犯,想要举案齐眉,儿孙绕膝的生活,首先要摆正自己的思想,脚踏实地赚钱。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