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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家开工作室 员工携财物失踪
2019-02-28 10:38: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高某某在家开了一个游戏代练的工作室,有两名员工,一个叫张某,一个叫陈某某,平时高某某上班不在家,工作室只有张某和陈某某两人,2018年9月的某一天,张某给高某某说电话联系不上陈某某了,高某某立刻返回家中发现自己放在卧室第二个抽屉里面的一条金项链和2000余元及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7手机被盗。

  经张某多次联系最终联系上陈某某,陈某某在电话中交代自己早上去高某某房间找洗面奶时,发现高某某卧室的第二个抽屉里面有金项链及钱,还有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7手机,想都没想就拿走了。经过多番劝解,陈某某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将金项链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出租车司机,将获得的赃款买了去广东的飞机票。经物价局核价陈某某涉案金额为一万三千余元。

  以案释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义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