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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一线牵,骗子变“老板”
2019-02-28 10:0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付某甲、于某某同其上家通过微信联系,为上家提供银行卡、U盾、同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然后帮助将诈骗所得取出后分成。犯罪嫌疑人付某甲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让其帮忙联系办理银行卡,而张某某让其儿子王某甲在其同学中物色办理银行卡的人。王某甲本人及其同学王某乙等人办理了六张银行卡和U盾、手机卡邮寄给其母亲张某某处,由张某某转交给付某甲后,于某某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通过快递寄到广西宾阳,供犯罪嫌疑人诈骗使用。

  2018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利用QQ冒充**纺织经理发送虚假转账指令,让该公司会计将20万元打入王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于某某、付某甲接上线通知抓紧取钱,于是持王某乙身份证在黑龙江省绥滨县农业银行将该银行卡注销,后在该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将该20万现金取出。张某某及王某乙分得8万元,然后张某某将该12万元转到付某乙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上。犯罪嫌疑人付某乙明知张某某转到自己卡上的资金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和网银U盾交给付某甲、于某某使用,并获取报酬2000元。

  案发后,于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7万元、付某甲主动退赔5万元、张某某主动退赔6万元,付某乙退交非法所得2000元。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均构成诈骗罪。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该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