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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开车 祸不单行
2019-02-28 14:3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3日,张某某驾驶车号为苏C3****轻型普通货车回家,在行驶到**楼西侧一路口处,与路边停放的一辆银银色小轿车相撞,经商谈后,驾车离开,在**路口时又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事故,处理事故的交警把张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鉴定,张某某当日血液酒精含量为183. 2mg/100ml血。因为酒后开车,造成了两起交通事故,虽然张某某对受损车辆的车主进行了主动赔偿,但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贵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及危害公共安全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