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年6月的一天,孟其、张永等人酒后欲到沛县沛城镇鼓楼小区南**饭店吃饭,行至**饭店东三、四十米处路边时,路过的张康看了孟其一眼,孟其问张康“你瞅啥瞅?”张康说“看看怕啥”,孟其、张永等人二话没说便对张康拳打脚踢,同时也把张康同行的陈超推倒在地,致张康、陈超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8 年7月经法医鉴定,张康下领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超轻微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本案被告人孟其、张永等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人孟其、张永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