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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刑期来偿还
2019-02-28 15:09: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受非法利益驱使,2015年至2016年期间,徐某甲花费约人民币3000元,分2次在网上购买了数万条股民电话信息用于股票软件电话营销。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乙向徐某甲索要股民电话号码资源,徐某甲明知徐某乙可能从事推荐股票非法经营活动,仍向其提供股民电话信息数万余条。后徐某乙将其中1.8万余条电话号码用于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系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其二人此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对社会秩序影响很大,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徐某乙(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