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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持刀伤人 身陷囹圄悔已晚
2019-05-29 11:0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的某天早上,牟某某因为心情不好在张某某的房间里喝酒,喝完酒准备睡觉。

  张某某的一个朋友来了,说外面传牟某某和张某某有不正当关系。牟某某很生气,认为她就是来数落牟某某的,让她出去,她一开始不愿出去,牟某某说再不走就用刀赶你走,后来她也出去了,牟某某站在门口,听到她说:“你信不信我找两个人来弄你?”牟某某很生气,就说“反正就你一个,我先弄你!”牟某某在屋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就向她走去,被张某某拦下来了,她走后牟某某回去又了几杯酒,就在屋里锁上门睡觉了。

  大约三四点钟,臣某来了,说:“外边传言你和我母亲不清不楚。”意思是想让牟某某走,并且提到一句:“家现在搞成这个样子,还多了一双筷子。”牟某某觉着他是在说自己在他们家吃软饭,牟某某当时很生气,让他离开,不然就用刀捅他,反正自己也不想活了。牟某某又顺手推他一下让他走,他还是坐在床上不动,牟某某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就对着臣某胸部捅了ー刀,臣某就用手抓着牟某某的手,喊他妈妈,这时张某某就进来了,牟某某手里的刀子被张某某夺走了。

  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男女关系处理不好,闲言碎语容易使家庭产生矛盾纠纷。相处界限分明是对家人、自己、他人负责的行为,上述案件就是例子。同时也告诉大家,在对方饮酒情绪冲动时,说教式沟通只会激化矛盾。遇事要冷静,处理方式要合理,遇到危险要拿起法律武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