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从栖山坐汽车到的沛县劳务市场,想找点活干,等了一中午也没有活,王某某走到一个保险公司想去找点水喝,在一楼转悠了一会,找了个水杯喝点水,又到二楼一个房间,看见桌子上有一个提包,顿时心生贪念,想偷点钱去吃饭。王某某打开提包之后看见里面还有一个钱包,打开钱包发现里面有好多钱,王某某赶紧拿了一些,把包拉链拉好放回原地,王某某拿了钱向沛县汽车站的方向走去,在汽车站北门吃的饭,饭后王某某坐车回家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警示】
有大量现金的提包,一定要随身携带,也许你只是上厕所的功夫,或者是接个电话的时间,犯罪分子就会抓住这短暂的时间窃取你的财物,犯罪分子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丢失的财物,就不一定能够追全额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