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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危害大
2019-05-29 10:2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都喜欢在过年的时候放烟花爆竹,预示着喜庆吉祥,但是对购买的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考虑不多,有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利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这些没有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隐患。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方某某、史某某同彭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向沛县运输烟花爆竹,后分别销售给郝某某、绳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参与运输、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103898元;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参与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55400元。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史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二人供述、已被判刑同案犯的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二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事实,且有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认定其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向侦查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40000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方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次犯罪非法经营罪,其属于在缓刑期间内又犯同类犯罪的情形,属于从重处罚情节。2018年12月18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方某某、史某某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方某某撤销缓刑,把前后两次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其二人作出刑事判决:

  1、撤销(2016)苏0322刑初434号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的缓刑部分。

  2、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3、史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史某某缴纳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