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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内勿放贵重物品 当心砸玻璃盗窃的贼!
2019-06-17 15:0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白色汽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深蓝色LV包一个,现金100元;2014年10月,王某某窜至沛县居民点等地,采取用螺丝刀撬别车玻璃的方式,把车辆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一万余元,香烟3包,会员卡若干。

  王某某平时住在一个租住的房子里面,没有正当工作,就上网打游戏,缺钱了就出去偷点东西。他曾经因为砸车窗玻璃先后被丰县和新沂法院判过刑。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各个小区门口、居民点巷子里都停着许多车,人们有时候会疏忽大意亦或是不以为然,把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车里,以为把车窗都关严就没有问题。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分子见钱眼开,没有什么能够阻挡贪婪的心。所以,下车时贵重物品一定记得随身携带。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