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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驾车至派出所附近并撞车,拘!
2019-06-17 12:4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9日21时许,朱某某在沛县某镇和朋友喝完酒,开车回自己家,行驶至沛县某某派出所附近时,因为走错路口了,就往后倒车,撞上了后面孟某某开的车,恰时碰上派出所巡逻的民警,民警把朱某某带到派出所,因朱某某满身酒气,交警带朱某某到医院去抽血。

  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某的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多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些人克制不了对酒的喜欢,但应该克制住酒后驾车的冲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