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正月,韩某某出嫁的当天晚上,韩某某哥哥把韩某某的银行卡交给她姐夫袁某某,还给袁某某说了密码,让袁某某抽空去某镇邮局帮他取5000元钱。因为有事耽搁,袁某某没去取。几天后,袁某某去邮局取钱时,他留意到韩某某的银行卡里面还有四万余元。
3月的某天,袁某某和大舅哥一起接韩某某和她对象回老家。韩某某回到老家后,袁某某找机会从挎包拿走了她的银行卡。第二天的下午,袁某某找POS机把这些钱都刷了出来。过了一天,袁某某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袁某某就害怕了,在昆山打了几天工,袁某某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韩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不止一个人,也许是因为告诉了一个人,发现自己的财产依旧很安全,所以才会继续相信另一个人。虽然是亲戚关系,但是信任,真的经不起推敲,尤其是涉及自己财产的账户密码,一定要做到守口如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