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某日晚,朱某某觉得最近工作压力太大,在工地上和同事喝了6、7两酒。酒后朱某某在办公室待了一会,然后驾车准备去朋友家里,想找朋友继续聊聊天。
当朱某某行驶至沛县某小区附近时,不小心剐蹭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还撞到了一位行人,不过没有大碍。接着朱某某就把车停在事故现场,后来有人报警,交警来了之后就把朱某某送到事故组了,到了事故组后,朱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喝酒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自己喝酒,可以一杯敬自由,但是喝酒开车后,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一杯敬死亡了,别人的生命就受到了威胁。和同事们一起喝酒,一杯敬明天往,一杯敬过往,畅谈未来,决心奋斗,本是释放压力的好方法,但喝完酒一定要控制住开车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