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1日22时许,在沛县某医院附近网吧门口,被告人白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韩某某损失3000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近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