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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毒的冷面 店家为牟利竟在汤中掺入……
2019-07-04 15:2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说起冷面,这可是我们当地的一样美食,外出打工或者求学的人回到家乡就一定会跑去喝一碗冷面。可就是人人都爱吃的美食,被一些无良的商家做成一道有毒的食品。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沛县某镇政府路对面经营的沛县冷面制作的猪骨汤冷面、米线非法添加罂粟,销售给群众食用。经检测,猪骨汤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含量为38.7uh/kg,吗啡成份含量为383ug/kg,那可丁成份含量为63.7ug/kg。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并制作冷面等销售给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销售盈利情况只有其供述,没有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好认定盈利数额。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8年5月9日,沛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高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对高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