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份中午,胡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一起去沛县某医院看望病人。之后,胡某某喊着大家一起吃饭,胡某某拿了六斤白酒都被喝完了。饭后胡某某跟说他的工人在某小区里面上料,让他们三个人和他一起给工人安排活之后出去玩。
进了小区之后,到了另外一栋楼下,胡某某看见二楼一家阳台正在施工,胡某某朝二楼施工的人喊:“谁让你们在这上的料?”二楼施工的张某甲就跟胡某某说:“什么叫谁让俺在这上的料,俺上料咋啦?”刘某某紧接着也跟对方争吵起来了。李某甲一看觉得要打架,就在楼下旁边的沙子堆上捡了一块转头拿在手里,过会把手里拿的砖先扔在单元门旁边的草坪里了。
过了大约一两分钟,张某甲就从楼上下来了,下来之后他们四人就把张某甲围起来了,刘某某还把李某甲之前扔在草坪里的砖头捡起来摆好架势要和张某甲打架,这个时候楼上的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也下来了,没说几句,双方就打起来了。李某甲用砖头朝张某乙的肩膀砸了一下,之后双方就被人拉开了。
最后张某甲头部轻微伤、张某乙肋骨受伤、徐某某左眼受伤、张某丙鼻部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四个人喝了六斤白酒,酒后认错楼,情绪不稳定不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寻衅滋事行为恶劣,理应受到惩罚。受害人也是平白无故受到伤害。以后碰见醉酒的人,还是先避一避,要是很过分,还是立刻报警,这样最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