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是做成人保健品生意的,通过微信渠道进行销售。2017年6月,刘某某微信收到了王某某转的150元钱,是购买黄色视频的,刘某某通过微信和QQ 给对方发了90多个黄色视频,实际上只是卖了他30个左右的黄色视频。
2018年3月的某天上午,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女的买一点性药,商定在沛县某镇见面交易,在约定地点等待时王某某遇见了巡逻的警察,警察顺藤摸瓜就把刘某某抓住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微信上常会被加入类似“福利群”,不少人应该都遇到过,不是微商就是这种传播淫秽色情的信息,大家一定要严加防范。稍一不小心就触碰了法律,更不能有任何想贩卖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