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孙某某给李某甲联系说有个好姊妹李某乙的女儿的工作不太理想,想让李某甲安排个工作。
李某甲说可以安排在企业里面。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还有某电厂都可以选,她们选的某电厂。李某甲说别人找李某甲办这个事情需要十来万,李某甲就让孙某某说5万块钱就行。过了十几天,李某甲和孙某某说办事要给人送香烟,孙某某和李某乙在市里请李某甲吃过一次饭,给李某甲送了两条大苏烟。之后,李某甲虚构其为徐州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认识省、市、某电厂多名领导,并编造为李某乙女儿找工作需请客、送礼等事由,多次诈骗李某乙现金、烟等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7000余元。
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次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警示】
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获得一份稳定体面的工作,但还是要经过孩子自己的努力去获得最稳妥,靠所谓的“关系”,要么被骗要么多花冤枉钱。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人们这种求人办事的心理诈骗钱财。趁着年轻,应该多学习多努力,靠自己,赢得一份最为体面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