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李某某的客户杨某某从温州到他的编织厂里谈生意,傍晚五点左右谈完后李某某就喊着杨某某一起吃饭。
大约晚上六点左右,他们在某镇随便找了家烧烤店。李某某要了半斤劲酒,点了几个菜。李某某喝了大概三两,杨某某喝了大约二两。饭后8点左右,李某某开车送杨某某回宾馆休息。送完客户后,李某某就开车回沛县,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着了。交警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超标,然后交警就带李某某去医院抽血了。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生意谈了一下午,即使没有签约,也应该有很大进展,谈完后为了联络感情,一起吃饭喝酒也是人之常情,但酒后开车,拘役一个月,人身不自由生意也受到影响。现在很多人应酬时不得不喝酒,但是应注意一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叫代驾或者找朋友帮忙接送。